舱单变更海关对其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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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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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4:27
当预配或原始舱单中的货物重量未被分提单完全核销时,如果仅修改总提单的货物重量,无需反核注对应提单。海关允许舱单传输人申请人工变更总提单重量,但新重量不得小于已报关单证注明的重量。正常情况下,已核注的提单更改需经海关反核注后,才能进行舱单变更程序。
对于已由报关单证核注的总(分)提单,更改操作需要在反核注之后才能进行,以便删除舱单。值得注意的是,已实际进境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不可删除,同样,已实际装船离境的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也不允许删除。
如果进境运输工具的卸货港需要更改,舱单更改手续需由实际卸货港的海关办理。但前提是运输工具在实际卸货港已经申报动态,否则海关不会接受舱单传输人的更改请求。
对于原始舱单,只有在原卸货港海关完成反核注手续后,才能进行卸货港的更改。舱单的更改操作必须以总运单为单位进行,不能单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