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4: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5:49
信用证独立原则的核心含义在于,一旦信用证开出,它将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这个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HamtchmalsaV.BritishTnexInstriesLtd案例,法官明确指出银行不能因受益人违约或买方拒收货物而拒绝付款,即使合同已解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调信用证与合同是独立的交易,银行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影响。
具体来说,信用证独立原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其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情况。即使受益人违反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银行职员的审查仅限于单据,无需核实基础合同的执行情况。
其次,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申请人对银行的义务。比如,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破产,这并不影响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条件,开证行仍需付款。这种独立性保障了信用证的执行不受主合同纠纷的影响。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规则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法律、惯例和司法判例保护银行不承担买卖合同履行责任;二是如果银行需要对主合同履行或争议进行深入调查,将严重阻碍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和商业价值。因此,信用证独立原则是确保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有效运作的关键原则。
扩展资料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