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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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以下是其中几条主要条款的改写:
第四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者,将面临*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部门的处罚。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不足50万元的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未获利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罚款20-100万元。
第四十三条,无船承运业务中,未按规定登记和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要求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将被罚款2-5倍,不足10万元的罚款5-20万元。
第四十四条,国际船舶代理或管理业务中,未办理登记手续者,将被勒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将罚款2-5倍,不足5万元的罚款2-10万元。
第四十五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者未经批准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撤销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禁止进港或取消国际班轮资格。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国际海运市场的合法性和秩序,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保障国际海运条例的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条例。于2001年12月5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1日*令第33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