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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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5:02
第四章作业安全规定详细阐述了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在操作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
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联合收割机的前后端应清晰地安装号牌,确保车辆识别。
第三十五项强调,传动和危险部位必须配备牢固的安全防护装置,配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预防意外。
驾驶室安全同样重要,第三十六条规定,驾驶室内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干扰安全驾驶的物品,相关人员需坐在指定位置。
启动和行驶时要确保安全,第三十七条规定,启动前变速杆和动力输出轴应置于空挡,起步时需鸣笛或发出信号,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下坡行驶有严格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坡、下坡不得曲线行驶,陡坡不得空挡滑行,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保养与故障处理也需谨慎,第三十九条要求在停机切断动力后进行清洁和故障排除,严禁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
消防安全同样不可忽视,第四十条规定,联合收割机应配备消防器材和有效照明,作业区严禁烟火,添加燃油和排除故障时禁止明火照明。
在行驶过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套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需安装火星收集器,并定期清理积炭。
行驶规则也需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联合收割机行驶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车辆稳定,不得高速行驶在起伏路段。
最后,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驾驶人的禁止行为,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状况不佳的车辆等,确保操作规范。
县级农业部门负有对跨区作业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职责,提供免费的跨区作业证,以强化安全意识。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联合收割机以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时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