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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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8:31
长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4月26日的第十三届*常委会第40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在同年5月31日获得了湖南省第十一届*常委会的批准。
此次修改着重于《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
原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现在改为仅处以罚款,即50元至500元。
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办法第三十条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会与相关部门一起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时整改或拆除,逾期未完成的,可能面临强制拆除和200元至2000元罚款。现在简化为可直接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原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城市容貌规定但未在前三章详细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执行的将面临强制拆除和50元至200元罚款,现在调整为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此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十届*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