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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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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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16:07
为加强城镇房产管理,确保房产有效利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民众生活需求,特制定本条例。
房管部门,如各级市(地)、县(区)房管部门,是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城镇房产管理,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住宅建设,遵循城市规划要求。
对于公有房产,单位应遵守相关方针、政策,执行统一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自管房产不再交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租用或退还公房需经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非法抢占公有房产者将被要求迁出,情节严重者将接受法律制裁。
取得公有房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申请用途使用,禁止转租等行为,违者将面临罚款和房屋收回。使用公房时,必须爱护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动,违者需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各地区和部门须执行省统一租金标准,逾期未交纳房租者将被收取滞纳金。机关团体等不得擅自买卖政府拨用房产,需经批准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私有房产所有权受宪法保护,产权人可依法出租、买卖等。禁止高价买卖或投机倒把,私房租赁需经公证并签订租约。私房维修可通过协议由承租人垫修,费用由出租人偿还。
动迁时,建设单位需对被拆房屋住户进行妥善安置并给予补偿。被动迁单位和住户须在限期内迁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处理。建设单位应对动迁过程中损坏的设施给予补偿。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于执行政策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条例者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