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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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0:16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
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