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年8月20至9月4日几环内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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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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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5:32
2015年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将于8月22日至8月30日在北京举办,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大会将于9月3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
市*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0时至9月3日24时,对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全天停驶80%。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后按规定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三)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和*部队车辆;
(三)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证件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车辆;
(四)持有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五)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六)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九)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市*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0时至9月3日24时,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环保标志的车辆,全天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发相关通行证件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外。
二、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全天禁止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但以下车辆除外:
(一)“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邮政专用货车;
(二)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以下简称生产生活物资车辆)。
三、每天3时至24时,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但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和生产生活物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的*:
(一)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和*部队车辆;
(二)持有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三)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的临时入境车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北京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