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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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2 05:02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在主动召回中,一旦食品生产者确认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第十九条)。一级召回需在1日内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第二十条)。食品召回信息的发布需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省级质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提交召回计划,内容涵盖停止生产、通知销售和消费者、危害详情、召回措施及预期效果等(第二十二条)。实施召回期间,生产者需定期提交阶段性进展报告(第二十四条)。如有变更,应在报告中说明。
在责令召回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会要求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可能发布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措施,如生产者故意隐瞒危害或未主动召回(第二十五条)。接到通知书后,生产者需立即执行召回,并提交召回报告以获取核准(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需保存召回记录并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省级质监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如果召回效果不佳,可能需要进一步召回(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必须妥善处理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第三十一条、三十二、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举报信息将得到保密处理(第三十三项)。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签署第98号令,公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