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 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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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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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9:27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内容和程序。首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信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簿为准,特殊情况除外。
评估机构的选定遵循省*的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评估,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和鉴定。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明确了相关费用的支付和补偿标准。
对于过渡安置,市、区、县(市)*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于特殊情况如旧城区改建,*需提供改建地段或附近地段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会给予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
如果征收超过约定期限,*会根据逾期时间增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省*规定,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为三个月,过渡安置则按实际月数计算。
对于困难家庭,*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拆除需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并规定析产后的补偿规则。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需按期搬迁,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补偿资金的支付与解控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将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