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0:40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这个规定是违法的,废了
不知道原来按照这个规定做出的处罚、拆迁 等等是否再更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而易见,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也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仅属地方性规章文件,绝不属于法律的位阶。所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已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二、长沙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第六项我们可以看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来规范。
长沙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规定》中,已经将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列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之内。而该征收规定又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显然,该《房屋征收规定》已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是违法的。
三、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增加的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两部法律均严格规定在“征收个人房屋”时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即:
(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方可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
(二)征收房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律”不能任意扩大到行政法规,只有法律授权时方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规章不可以设定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程序及相关制度。
(三)征收公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是对征收公民私人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的底线要求。
总之,我个人认为,长沙市政府出台的这个《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是不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依据该《房屋征收规定》征收长沙市广大居民的房屋而引起的行政案件时,应以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程序违法”为由,而撤销该类房屋征收决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长政发[2009]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向市拆迁办申请组织项目分类评估,市拆迁办应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研究,确需修改的,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产权详细情况,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情况,征收实施期限等。
第十一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将修改和完善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并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证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拆迁办监管。未足额存入的,区征收实施部门不得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时监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照经批准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区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对于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2、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户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区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市拆迁调解,并提交拟定的分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协商笔录、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权属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产籍等相关资料;
4、市拆迁办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征收补偿安置的价格和方式
4、搬迁期限
5、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啊????????
征 长政发[2009]21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1、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位置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和物质补偿;2、安置方式: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和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
关于09长沙地区征收拆迁的问题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
长沙市103号令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
长沙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长沙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划分不同的区块,比如说疫区的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99,000元每亩来进行,2区的补偿标准是84,000元每亩,3区的补偿标准是78,000元每亩。当然每年都会进行一定的上调。 一、长沙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长沙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
长沙市拆迁补偿标准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补偿最低面积是多少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
土地挂牌时是否要求确定建筑高度
(三)挂牌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按规定支付。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在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挂牌交易服务费。九、成交价款、有关税费的交付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割:(一)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的一个...
长沙市103号令征收赔偿细则
103号令征收赔偿细则是指《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内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等。一、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