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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1:38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案件的管辖权一旦在起诉时确定,除非特殊规定,不会因诉讼过程中管辖事实的变动而改变。这一原则旨在保障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困扰,促进案件快速解决。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通常在起诉时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如当事人请求增加诉讼标的额超过原*管辖权限,除非有故意规避管辖的情况,一般不会改变。地域管辖则基于起诉时的标准,如被告住所地的变动不影响受诉*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主要负责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非有特别规定。中级人民*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院指定的案件,包括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海事海商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等。高级人民*则根据案件影响范围和争议金额,对特定金额以上的案件进行管辖,如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则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对公民和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特殊情况下如身份关系诉讼、被监禁人员诉讼等则由原告或特定住所地*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而不同类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农业承包合同等)会有具体的规定。最高院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如证券回购合同、经济合同等,都制定了详细的履行地判定规则。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旨在确保诉讼过程的稳定性和效率,通过明确的管辖规则,减少了诉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