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8:1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9:34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涉及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管理。首先,第二十条强调,进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且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行为,同时禁止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需依法进行,装饰装修人不得强迫企业低于成本竞标,也不得肢解项目发包。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是被严格禁止的。
第二十三条指出,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需在开工前申请施工许可证,未获许可不得施工。而对于其他工程,实行备案制度。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审查、质量和安全措施、监理委托、资金到位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许可申请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如果是使用人,除了常规文件还需提供此证明。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在竣工前需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合格后15日内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装饰装修人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工程文件资料并及时移交至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所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2008年12月24日省*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