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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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8:24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企业的资质与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从事该行业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需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施工企业还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强调,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同样在证书范围内执业。
第十条针对省外企业进入本省承揽工程,要求他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及外出施工证明,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和十二条着重于材料质量与合同签订,规定所用材料需符合标准并附有合格证明,装饰装修人需与施工方签订详尽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内容、材料规格、价格、质量要求、保修等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存在结构隐患的建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四条规定了多项禁止行为,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损坏设施、未经许可搭建或拆卸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等,以保证建筑物和使用安全。第十五和十六条强调了相邻关系处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
第十七条规定了质量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下的防水工程为五年。保修期内,施工方需负责保修并承担损失赔偿。第十八和十九条则要求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并规定检测单位需具备资格,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2008年12月24日省*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