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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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3:45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章着重于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条强调,各级国税局及其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体现其法律义务和职业操守。
第七十一条详细规定了监督措施,提倡全面的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的自我监督,与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的内外结合,以及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控。同时,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并重,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进行。
第七十二条列出了在资产管理中可能面临的违规行为,如未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隐瞒事实、擅自处置资产、侵占或谋取私利等,一旦发现,上级主管部门将有权要求改正,并对相关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最后,第七十三条规定,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公正性和法制性。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以 国税发〔2010〕21号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附则11章7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