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9:50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20:19
你好:生育保险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条例还对生育津贴发放进行了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你在产假期间应该享受生育津贴,你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单位予以补足。希望对你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20:19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