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公司能否主张返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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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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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0:08
竞业*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网友咨询: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公司能否主张返还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竞业*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实质性履行竞业*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据此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经济补偿,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自违反竞业*义务之日起领受的竞业*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的竞业*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返还。
律师补充: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