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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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5 03:40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章着重于路政管理,强调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保护中的责任。他们需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效率,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善和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指出,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定了从公路用地边缘起,不同等级公路的建筑限界,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需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三十日内划定公告。除必要的防护和农田水利设施外,禁止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需拆除或迁移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路周边特定区域的活动限制,包括禁止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公路设施安全的行为。车辆行驶需遵守公路限载、限高等标准,超限运输需申请许可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强调了治理超限运输的协作机制,新增或改造平交道口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确保满足安全标准。对公路连接的连片房屋,政府需采取隔离措施,且不得擅自移动隔离设施。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守规定,设立清晰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公路管理机构会进行现场监督。交通中断或分流需事先报批并公告。
运输货物时,车辆需采取防护措施,特别是易抛洒物品,以减少对公路的污染。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需遵守渡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管理部门需加强监管和清障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并提供投诉举报热线,以便公众监督。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还需进行全省公路路网调度,与其他省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公路条例》。该《条例》经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8章65条,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