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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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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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5:01
1. 劳动保障当事人需在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后五日内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需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并在四十五日内结案。
3.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副本数量应与被申请人数相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申请仲裁的日期。
4.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不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5. 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需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可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做缺席裁决。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应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成功,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生效;调解失败,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7.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裁决后,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诉,裁决书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