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的即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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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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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1 06:43
关于如何在法律层面区分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未遂这一问题,我们有如下阐述:
首先,针对以刀具等凶器致使受害人身受重伤的案件,需要具体考虑两种情况:
一种情形是行为人起初只有导致受害人轻伤的意图,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最终对受害人造成了重伤;
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其实蓄谋要重伤对方,并且实际上也确实如此实施了行为,但由于意外或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最终并未达到预期的重伤后果。
通常而言,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重伤意图,并且客观上已经着手进行故意伤害行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愿,也就是没有造成预定的重伤后果,无论情况究竟是导致了受害人轻伤还是没有任何伤害,只要依据总体情况判断,该案件并非性质微小且危害性较低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均应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引用第234条第2款及第23条予以惩治。
其次,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重伤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这两类特殊案件来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属于标准的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意味着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否具有加重处罚的基础,而非仅仅关注可能的损害后果。
换言之,倘若结果并未出现,则并不具备加重罪犯法定刑的必要前提条件。
因此,我们不能将那些仅造成轻伤却未致受害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未遂犯。
综上,我们必须明确,持刀行凶这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恶劣违法行为,完全可按故意伤害罪进行惩处,一旦受害者经诊断为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便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抉择,轻者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