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证据哪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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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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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08:24
1. 劳动仲裁开庭后,若需要,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2. 如果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这些证据。
3. 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4.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1.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b.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