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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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4:10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那么,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郑强强律师解答:
就建筑业而言,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则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如果不是实际施工人,则没有工程款优先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郑强强律师解析:
《批复》第三条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能享受优先权。
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那么对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违约金等基于发包人违约形成的债权,承包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主张,以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向发包人进行催讨,这种催讨可以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同期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前者与后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济方式和保障。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郑强强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根据《批复》: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当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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