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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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9:58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强调,所有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报废船舶禁止航行或作业。第十五条规定,船舶航行时需保持瞭望,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等因素确定安全航速,且在*航速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需遵守海事机构规定的速度。
第十六条指出,上行船舶应沿缓流或航路一侧,下行船舶沿主流或中间,潮流河段等区域则沿右舷一侧航行。第十七条强调谨慎驾驶,遇到不明动态或紧迫情况需减速、停车或倒车,船舶相遇时应遵循避让规则,主动避让者须主动避让,双方避让意图统一后不得擅自改变行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进出内河港口的船舶需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第十八条说明了具体要求。第十九条列举了需要引航的船舶类型,如外籍船舶、大型机动船等,特定情况下必须向引航机构申请。第二十条强调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禁止擅自进入禁航区。
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载货或载客条件,不得超载。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超重、超长等物体的装载和拖带需提前报批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申请护航。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采取的临时*通*措施。
船舶停泊须在指定区域,并按规定显示信号,保证值班船员充足。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需提前报批,如勘探、构筑设施等,并在作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紧急情况下可以边申请边施工。在内河进行可能影响通航的作业需备案,作业期间需设置标志和信号,作业完成后不得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