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疗过错举证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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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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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规定有如果需要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责任的话,那么当事人需要对自身主张进行举证。过错责任指的是因为医疗人员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也就是损害结果是由医疗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 对于医疗过错举证规定,根据《民法典》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条即规定了例外情形:在本条规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条变化,将患者有损害,修改为患者在诊疗获得中受到损害,强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受到的损害,是诊疗活动导致的,另外增加医疗机构“遗失”病历资料,作为推定过错的情形,将销毁病历资料修改为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至此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共同作为推定过错的情形之一。
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一方有本条规定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其对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该条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直接认定,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
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初步举证,应当首先证明医疗合同关系的存在,并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对医疗机构是否违法法律、行*规、规章及有关诊疗规范,应依据1218条和本条,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通常是需要经由司法鉴定来认定。
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要解决的是因病历资料缺失导致无法还原诊疗过程,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难以认定,由医疗机构对诊疗过程中相关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在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况下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适用此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医疗机构确实存在遗失、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行为,而对这一事实,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患者不能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举证规定有如果当事人对医疗过错责任有异议的话,那么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的十五天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在此提出申请。一般如果要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过失鉴定的话,需要在知情侵权的一年以内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