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劳动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8:12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41
一、单位主体资格适格。个人是否适格,要看情况了。比如:年龄,是否同时与其它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等。
二、“做广告承揽业务,不给开工资、不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没有考勤记录,收入以广告额提成为主”这些情况有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但“提供了办公桌椅、电脑、电话、出入门卡、参加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会议、并获得部门、单位两次先进个人”,“做银行存取款、广告报表、卫生值日等多项工作”“享受和在编同样的多项补助(午餐、电话、交通、出差)”又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
三、“年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广告经营任务”,说明这项业务是长期性的,不是短期或一次性的业务,应属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此案例应是单位想以承揽合同关系对待,但实际上采取了劳动关系的管理方式。个人认为应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
建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胜诉概率较大,但具体如何裁定,要看你提交的证据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42
成立。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分为有编制的和聘用制的,作为聘用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时行政机构也是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42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