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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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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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22:28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网友咨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想要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因此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将不会予以批准。
3、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4、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5、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6、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7、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律师补充:
符合条件的农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上报所在村(居)。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审批意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按文件要求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22:33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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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想要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因此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将不会予以批准。
3、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4、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5、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
6、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7、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律师补充:
符合条件的农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上报所在村(居)。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审批意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按文件要求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