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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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各项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继续生产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对双方的处罚。
第六十五至六十九条,分别针对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非法销售药品、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以及未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行为,都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十条强调,申报虚假资料的药品申报者将面临警告和临床试验申请*,严重者三年内无法申报同一品种的临床试验。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生产无国家标准中药饮片或不符合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未披露数据的责任,以及第七十三条对违反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处罚。第七十四条针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药品价格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七十六至七十九条则涉及篡改广告内容、违规发布广告、备案问题以及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八十条赋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而第八十一条则对不知情销售假药劣药的企业提供了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规定。最后,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没收物品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总理*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