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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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0:49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网友咨询:
股东出资义务不完全履行怎么办?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石小倩律师解答:
当股东不进行出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
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向*起诉其履行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石小倩律师解析: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的情况有:
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由于非货币出资在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石小倩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南*大学,2014年开始执业。目前就职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公司法务、建筑工程、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法律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