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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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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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06:49
一、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答案如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
2011〕8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6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
2004〕12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二、福建省工伤保险费率?
福建省工伤保险费率,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1日联合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调整工作时间为当年度7月1日。 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新增待遇从调整当年度1月1日起执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调整基数,计算相应调整增加额。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根据确定的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等级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一级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为调整基数的90%,二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5%,三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0%,四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75%。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增加额,根据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配偶为调整基数的40%,其他亲属为调整基数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调整基数的10%。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为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同等级所对应比例,确定调整增加额。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三、《江西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江西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贵州省工伤保险保险条例不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