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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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0 22:16
定点供应商数量少。有的项目甚至仅有一家定点供应商,由于供应商认为没有竞争对手,其卖方市场意识很浓,有的定点供应商甚至认为自己捧上了铁饭碗,给予政府采购用户的优惠较少,服务缩水,质量打折。
例如:某空调定点供应商,经销某名牌空调,该品牌空调在当地采购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占据了该地空调市场大部分份额。由于该供应商深知自己经销的是“抢手货”且无竞争对手,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该定点供应商便以卖方市场自居,渐渐地有了一股霸气,大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感觉,满以为捧上了铁饭碗,服务也不热情了,供货也不够及时了,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履行了。定点采购合同规定“供应商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产品价目表”,可任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何催促,该供应商就是不当回事,要么不报、要么迟报、要么漏报。 垄断经营严重危及定点采购方式的生命力,与定点采购推行的初衷相违背,采购人难以真正享用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相反地质次价高的产品便会堂而皇之地摆上采购人的案头,隐性的采购成本难以估算,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极大浪费,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维系政府采购制度基础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给政府采购抹黑。因此,在定点采购过程中,从招标环节确定定点供应商,到采购环节确定成交供应商,都要保持充分竞争,只有保持充分竞争,才能彻底地消除垄断。
招标阶段中标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要足够多,至少三家,保证定点供应商有着足够的竞争压力,给采购人更多的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扩大信息发布面,放宽入门条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定点采购招标的竞争中,评标标准要兼顾价格和服务,突出诚信度。要签订定点采购合同,落实采购人、供应商的两方责任,价格信息及时公开,在付款方式上应以分期付款为主,定点项目的合同期限要合理,不可太长,最好半年一定,合同条款要有中止和终止情形。
通常,定点供应商数量应确定至少三家以上,对于货物类定点项目,相同品牌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至少要确定在两家,要有保证在实际采购时有充分的竞争。
采购阶段实行二次竞价,必须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在不同品牌、相同品牌的不同经销商之间进行比较。为方便采购人操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媒体上分门别类地公开产品价格信息并定期更新。
实际采购时,可先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参考基准价和供应商投标让利率给出“采购指导价”,供采购人掌握,最终采购价不得突破“采购指导价”,采购人在经办定点采购业务时应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询价小组,不得由一两个人“一手泥墙”,在不同品牌产品和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经销商处进行询价,坚持低价成交。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对有垄断行为和倾向的供应商说不,保障公平竞争、充分竞争。鼓励不同资本的投资者向垄断行业进军,培育一大批能与垄断者比肩的新经济组织,以逐步消除垄断,以利于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对投诉事件要及时受理处理,曝光处罚,并限制“越轨”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扩大竞争,消除垄断,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人真正能享用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定点采购合同必须设足以对供应商产生较大影响的履约保证金,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价格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对违反合同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予通报。 此外,成为定点供应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会主动跑上门,只有依靠质优价廉的产品和不厌其烦的服务才能赢得越来越多采购人的信赖和推崇,因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不断地反省自己,检讨自己,要始终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要真正认识,垄断是暂时,终将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