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0: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7:55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征信管理条例(Drafts the letter act of administration ;Credit Regulations)是*法制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于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规,征求社会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