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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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4:53
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在实务中仅仅界定为“现金”和“银行存款”。除此以外的财产即为非货币财产。比如,在公司法下,我们通常将应收账款(债权)、应收票据、债券投资视为非货币财产而不是货币财产。那么债权出资有什么问题,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债权出资有什么问题,是怎样的?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答: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
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
三、债的评估问题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
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
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析:
对于新设立的公司,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以何种形式出资,虽然是所有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以债权出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司设立之后的经营,因为公司收到的是转让过来的债权,不是可以马上用于经营的货币或者实物,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缺乏运营资本。如果公司因此而经营不顺,则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权利。
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发行新的股份,有几种可能性:(1)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转变为公司的股东;(2)债权人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份;(3)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或者对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公司新的股份。第(1)、(2)种场合,由于新的股东加入,可能会“稀释”原来股东的权利,因为原来股东在公司中的占股比例相应地减少了。而且,如果以债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实,发起人或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发起人或其他股东的责任。
于邦志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债务纠纷,离婚,商务谈判,曾为中国移动,家乐福,现代快报,苏常柴,美国查特,区总工会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