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人造湖中溺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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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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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03:20
很多花园式小区都有人造湖,湖边林荫下小憩,让居民生活很惬意。然而,对小小顽童来说,这个人工湖可能埋下了隐患。沈阳就有三个孩子在小区的人工湖里出事了:他们在湖里野浴不幸溺亡。那么,业主小区人造湖中溺亡谁负责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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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后续跟进此案了解到,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本案。
仨孩子小区湖里游泳 ——不幸溺亡
2011年6月29日17时左右,于某和三个小伙伴来到绿色家园小区,在小区内人工湖岸边观景台处下水游泳,可是他们并不知道这里的水很深,十余分钟后,于某另两个伙伴没有上来。有业主呼救后,消防人员赶到,才将于某等三人找到,经120急救人员确认,三人均已死亡。 于某死时只有17岁,此事给他的父母造成了极大伤害。事后,物业公司给垫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10万元。现于某夫妇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种损失48万元。
湖边未设警示标志 ——物业有责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园区内的业主以及进入园区内的非业主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现场监控录像可知,在于某等人入水处的人工湖观景台前,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于某等人入水后的十余分钟内,即便设置了现场监控也没有小区的安保人员前来制止,可见物业公司对园区内公共场所在其可视范围内未能尽到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于某已年满十六周岁,其年龄及智力水平对于下水游泳存在的危险性是能够预见的,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入水游泳,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于某死亡与其擅自入水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60%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于某家人7万元。
小区人工湖有危险隐患 ——应有防护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称,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经营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尽量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监护人也应尽到监护职责,尽量避免事故发生。 本案中,物业公司设置人工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的同时,应当预见到人工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未及时排查和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某多次进入水中未予以制止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裕祥安全网友情提示,夏季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请家长提醒未成年人不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游泳嬉戏,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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