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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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9:36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网友咨询:
许某系A公司员工,2020年3月起在A公司工作。2020年4月23日,许某在公司正常上班,当日上午9时30分,其所在的打胶工序工位机器需停机维修,许某到同条流水线上拆模工序的工位上从事拆模工作,不慎被拆模机压伤右手中指。许某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于是申请了工伤认定。
A公司认为,许某受伤时不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首先,许某受伤时,其工位机器维修,许某处于空闲状态,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次,许某受伤地点不是在其本应在的打胶工位,而是在别人的拆模工位上,不属于在工作场所;最后,许某未经指派、擅自到拆模机上干活导致受伤,违反公司劳动生产纪律,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那么,许某属于工伤吗?
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吴晓燕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为了完成工作所需的合理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场所和职工基于工作职责、性质的需要及单位工作纪律要求而应在或可在的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
许某因打胶工序机器维修,到同一条流水线的拆模工位帮助干活,属于在正常上班期间受伤,受伤地点为其日常工作所在的流水线,其工作目的系为A公司创造利益,相应的工作成果也由A公司所享,其在同一条流水线上从事与其打胶工序有紧密关联的拆模工作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范畴。而且,违反公司劳动生产纪律也并非排除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许某所受伤害与其工作原因直接相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等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吴晓燕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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