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我国现行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基本内容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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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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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0:33
我国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依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时,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这被称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这种制度的性质属于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并且是离婚时特定的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
适用范围上,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实行婚后共有财产制,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不会涉及到家务补偿。只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才适用这一制度。
权利主体限定为在婚姻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即在家务方面作出了牺牲的一方,他们才有权提出补偿请求。在实质要件上,权利的行使需要以履行特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为前提,权利和义务需要保持对等。因此,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家庭做出显著贡献时,才能行使这项补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