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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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58
婚姻无效精神损害可以主张赔偿的。如果双方其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的,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如果是在对方欺骗的情况下形成的婚姻关系,受害者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婚姻无效精神损害可以主张赔偿吗?
婚姻无效精神损害可以主张赔偿的。无效的婚姻是一方过错造成,并且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经人身损害赔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内容是什么?
1、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该后果包括当事人之间不是配偶关系、双方亲属间不发生姻亲关系,相互间也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各项规定,如监护、代理、收养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
2、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财产关系。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因此当事人之间不适用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婚姻无效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遗产。
4、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5、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婚姻的形成必须要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的基础上并且双方都是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如果其中的一方是在欺骗或者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对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相应金额的精神损失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