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离婚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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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3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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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1 07:40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确定双方确实有意愿,子女和财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书。 老年人离婚该怎样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确定双方确实有意愿,子女和财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书。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可以由有关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没有任何作用,离婚被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同居的;
(二)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
(五)造成配偶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法律对老年人离婚的处理没有特别规定,老年人离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确定双方确实有意愿,子女和财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诉讼】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或者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没有任何作用,离婚被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同居的;
(二)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
(五)造成配偶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