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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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1: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在市场经济中,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组成,旨在保障资金合理流动和公众利益。行为若侵犯金融储蓄管理秩序,就触及了整个金融信贷秩序。
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即使以非存款名义,也构成扰乱金融秩序。"公众"定义为社会大众,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关键在于行为性质是否属于金融业务,只有对特定少数人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才不构成犯罪。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某些特定的单位,如非法金融机构和某些基金会、投资公司等,即使这些单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若违法吸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需以行政法规为准绳。
主观方面: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但不能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有明确的明知,但目的必须合法,否则将不构成此罪。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