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7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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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00:42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此规定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扩展到了刑事拘留阶段,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时,若人民检察院认定其已无需继续承受羁押之苦,那么就有权利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有责任对上述建议进行执行的相关部门则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情况。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是否需要批准逮捕,最终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论。若经审查认为无须继续羁押,便可据此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整个审查与处理过程通常需在十日内完成,且相关部门还需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00:35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此规定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扩展到了刑事拘留阶段,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时,若人民检察院认定其已无需继续承受羁押之苦,那么就有权利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有责任对上述建议进行执行的相关部门则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情况。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是否需要批准逮捕,最终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论。若经审查认为无须继续羁押,便可据此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整个审查与处理过程通常需在十日内完成,且相关部门还需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