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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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22:32
在刑法中,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其罪名的认定至关重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这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标准:一是客观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如果达到巨大,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二是主观上的认识程度,即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这一因素,行为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
其次,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情况也至关重要。如果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并且销售了这些侵权复制品,但这些行为可以视为同一犯罪行为,通常会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明知销售的是他人侵权复制品,此时应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并罚处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