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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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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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7:01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网友咨询: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往往还会综合考虑作者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创作成本等因素。
律师补充:
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及获取信息内容的需求增加,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网络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频繁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