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约定税收优惠不当然无效,政府留成部分约定返还有效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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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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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04:14
税收优惠的法律框架明确了行政权限。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强调,合同中约定的税收优惠并不当然无效,特别是当国务院通知确认了之前签订的优惠政策时。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税收协议,只要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应得到尊重。
以2005年安丘市政府与正泰公司的合同为例,市政府曾承诺给予税收减免,并约定返还部分款项。尽管市政府曾以超出权限为由质疑合同效力,但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合同条款在法律和行政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尤其关注合同第四条的具体内容。
行政协议的效力核心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合同约定。市政府不能仅凭自身判断随意减缩合同中的税收优惠,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调整或公共利益考量。正泰公司申请返还税款的要求,如无法律依据,将难以得到支持,企业需依法寻求救济。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严格受限,仅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被授权的行政法规机构方能实施。地方政府在行政合同中承诺税收优惠时,必须确保符合法定权限和规定,否则合同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当税收优惠承诺未得到履行时,投资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可能包括履行之诉和补偿之诉。履行之诉可能会因为合同违法无效而告败,而补偿之诉则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允许企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些司法案例和解释强化了这种以法律保障企业权益的救济方式。
总的来说,税收优惠的合同约定并非一概无效,关键在于确保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法律保护路径。在政府与企业的互动中,法律界限和公平原则是维系双方权益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