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介信息找到房源私自联系房主进行买房,这种跳单行为犯罪吗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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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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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20:29
大家在租房买房时,很难躲开中介这个环节,毕竟大部分优质房源都掌握在中介手里,自己找个人房源说实话非常困难,但是通过中介签约又要承担一笔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了不花这个钱,我找中介看好了合适的房子然后背着中介和房东签约可行吗?
网友询问:
利用中介信息找到房源私自联系房主进行买房,这种跳单行为犯罪吗?
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崔晨曦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即便你绕开了中介自行成交,如果中介找到你,这笔中介费你还是要掏的。
中介人应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人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果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全部报酬,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买房跳单行为的构成要点可分为三点:
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即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或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中介带委托人到现场进行了看房。
2、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促成缔约。即在没有到现场看房的情况下,中介向委托人提供了相关卖方的基本资料,如房屋面积、卖房的报价等,委托人利用相关情况完成了买房交易。
3、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即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后却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
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崔晨曦律师解析:
首先要明确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即: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如果,同一个房源信息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
如果说你认为第一家中介的服务不到位,那么你有权利选择第二家中介,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督促中介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规范他们的行为。中介行业可能良莠不齐,有一些人的服务水平跟他的专业水平达不到你所要求的,那么你就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去选择其他中介,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认为你是跳单,也是在保护你的交易跟消费的选择权。
此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最终订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哪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比如,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最终购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需向A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该房源信息是委托人首先从A公司获得,然后将该信息告诉B公司,从而“跳”开A公司后,通过B公司订立合同,则A公司有权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关于报酬金额,则需要考虑A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具体确定。
崔晨曦律师简介
本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及重大民商事案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20:27
大家在租房买房时,很难躲开中介这个环节,毕竟大部分优质房源都掌握在中介手里,自己找个人房源说实话非常困难,但是通过中介签约又要承担一笔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了不花这个钱,我找中介看好了合适的房子然后背着中介和房东签约可行吗?
网友询问:
利用中介信息找到房源私自联系房主进行买房,这种跳单行为犯罪吗?
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崔晨曦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即便你绕开了中介自行成交,如果中介找到你,这笔中介费你还是要掏的。
中介人应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人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果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全部报酬,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买房跳单行为的构成要点可分为三点:
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即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或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中介带委托人到现场进行了看房。
2、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促成缔约。即在没有到现场看房的情况下,中介向委托人提供了相关卖方的基本资料,如房屋面积、卖房的报价等,委托人利用相关情况完成了买房交易。
3、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即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后却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
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崔晨曦律师解析:
首先要明确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即: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如果,同一个房源信息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
如果说你认为第一家中介的服务不到位,那么你有权利选择第二家中介,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督促中介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规范他们的行为。中介行业可能良莠不齐,有一些人的服务水平跟他的专业水平达不到你所要求的,那么你就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去选择其他中介,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认为你是跳单,也是在保护你的交易跟消费的选择权。
此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最终订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哪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比如,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最终购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需向A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该房源信息是委托人首先从A公司获得,然后将该信息告诉B公司,从而“跳”开A公司后,通过B公司订立合同,则A公司有权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关于报酬金额,则需要考虑A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具体确定。
崔晨曦律师简介
本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及重大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