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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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3:54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燃气的经营与管理。首先,管道供应燃气实行区域性的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则允许多家企业经营,但特许经营制度要求未经官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燃气。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稳定的燃气气源、符合标准的储存、运输设施,充足的资金,以及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场所。企业还必须有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以及防泄漏、防火、防爆设备和应急队伍。燃气经营许可程序中,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和滨河新区的申请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而县(市)范围内的则需先由县(市)建设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审批。
燃气汽车加气站点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需由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审批由相应区域的建设部门负责,经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运输燃气则需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定和相关运输部门的法规,同时燃气计量以专业机构检定为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燃气许可的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期限,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燃气经营企业如有重大变更,需提前六十日书面申请,确保用户正常用气。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开。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制定《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8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管理、服务与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