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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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33
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前提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案说法:
A公司对名为“MP3播放器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B公司制造和销售的MP3音箱与A公司MP3播放器的外观设计近似。A公司将B公司起诉到*,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不仅在整体上均为相同的圆锥形设计,而且在接孔等细节设计上也基本相同。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在顶部是透明设计,而涉案专利的视图中无法看出该特征,但该差异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显著的视觉效果。据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B公司制造和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王有东律师解析:《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产品类别和外观设计共同确定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两者的外观设计也近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农工党员,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一年,带领团队主攻刑事辩护、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企业法务等业务领域,现给哈工大集团等省内知名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等。
王有东律师支招
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结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王有东律师补充: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