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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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6:19
地役权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对于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如果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是否也应当随之转让呢?
网友咨询:
地役权是不是随着土地动而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地役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闫立波律师解答: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原则上随着土地流转而流转,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1、地役权从属于该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如果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随之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仍然有效,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对善意受让人无效。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 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 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闫立波律师解析:
地役权是对相邻土地的利用,相邻关系也是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便利,但是二者仍然具有一定的区别:
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是意定的。
1、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
2、相邻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闫立波,男,律师,涉及范围包括婚姻家事及继承,经济纠纷、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专业性,多角度为当事人服务,很受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