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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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6 07:56
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如果确实还存在着一些渠道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行为,完全可以再一次的仲裁的,但是如果就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问题的话,即使去仲裁的话,那么可能也不会支持自己。
一、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是否可以?
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为有些情况之下,仲裁机构不会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于在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从《劳动法》的立法情况看,其是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况。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当劳动者自愿辞职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这就是要放弃劳动法上规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权;从现实情况看,有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辞职,是因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优惠条件的岗位,当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担心自己的生计,不担心生活来源,如果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有违劳动法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初衷。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解除必须是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的程序来流转的。如果说存在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需要进行经济赔偿金的赔偿金完毕之后当事人签字双方之间就已经关于这个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再去仲裁的话,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