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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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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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20:36
*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要享受这些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生育*;其次,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至少3个月。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选择发放生育津贴,金额根据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产假天数计算。如果津贴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此标准发放;低于60%的,则按60%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包括生育、避孕手术等,产假期间工资遵循自治区规定。女职工顺产可享受120天生育津贴,特殊情况如难产、多胞胎或晚育可额外增加天数,最长可至360天。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月份不同,可获得不同天数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符合*的生育,男职工配偶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基于上年度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手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同时,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事故费用、胚胎移植费用或违反计划生育*的费用等。
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生育医学证明等。经办机构将在15日内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会发放相应的津贴和报销。
对于在统筹地区外生育或出国生育的情况,待遇会按当地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保障了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了医疗费用的合理报销和生育津贴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