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的重构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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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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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7:49
前言
新《公司法》在2023年对公司的治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扩张,旨在优化治理机制,提供丰富的制度选择,包括调整股东会职权、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引入审计委员会治理模式、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增加公司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内容。这些调整将对企业的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助力其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
公司法修改之前的治理制度与结构
公司治理架构主要有双层制与单层制两种模式。双层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单层制仅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双层制。
新《公司法》修改前,公司治理结构为三会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其组成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执行机构为管理层(如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
公司法修改之后
公司治理制度重建
新《公司法》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在双层制和“单、双”并行之间进行选择。双层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中可设审计委员会。单层制则为股东会与董事会结合,董事会中包含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显著增强。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股东大会”的概念,将权力机构统一为股东会。同时,调整了股东会的职权,删除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等职权,增加了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和决议解任董事的职权。此外,完善了股东会召集程序,增加了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确保股东能及时参与决策。
董事会职权方面,新《公司法》减少了对董事会人数的限制,并允许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董事会中可设审计委员会,以更好地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理职权被去法定化,改为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以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
经理职权的调整
经理职权从法定化转变为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行使,强调经理的职权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制度
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而不必设立监事会。同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未作出具体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对此进行约定。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新《公司法》强调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其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时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
法定代表人的规范
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的记载,并强调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辞任程序以及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以及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公示和退出制度
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设立、登记、公示和退出制度。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需签订设立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增强透明度。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程序的引入,旨在优化公司退出机制,同时确保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主管理制度的强化
新《公司法》强调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总结
新《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强化民主管理,为公司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透明的治理环境,旨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