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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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0:52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以提升噪声防治的实效性。以下是其主要创新点的概述:
首先,条例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问题。以往,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噪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作业时间*的单位,如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噪声监管的力度,以确保环保执法的到位。
其次,条例针对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实施特殊管理。以往的严格管理措施虽受欢迎,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高考期间,环保部门可经批准*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保障考生安静的考试环境。
针对居民区噪声问题,条例禁止在住宅区进行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和石材加工,同时对工业生产项目有明确要求。对于非住宅区的这类项目,需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
条例还改革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环保、*、交通等部门的职责划分,确保各部门在噪声防治中的执法主体明确。
社会生活噪声防治方面,条例强调源头控制,要求*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调整规划,商业、餐饮等项目需采取防治措施,超标者需限时治理。
对于振动污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参照噪声防治规定进行处理,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减少了振动污染引发的纠纷。
条例还细化了监督管理原则、举报处理程序、行政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全面提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十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一件大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该《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规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